监管政策无新意,尘埃落定逐步验证
银监会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点评
事件:
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号),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全面涵盖了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项新的监管工具,并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图表 1~3) :
► 资本要求方面,银监会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5%、6%和 8%;并计提 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 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 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11.5%和 10.5%。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相比的主要差别在于,一是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二是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 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
► 杠杆率方面,银监会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 4%,高于巴塞尔协议 III中3%的要求。
► 拨备率方面,银监会要求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150%。
► 流动性方面,银监会要求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最低为 100%。
评论:
《指导意见》的内容完全符合预期,不会带来大规模股权融资需求。我们的测算表明,如果按照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8.5%和 9.5%的标准,并考虑融资平台贷款对风险资产的额外占用后,未来 2 年合计上市银行合计再融资规模约为 1971亿, 但是 A 股流通股股东和H股流通股股东分别仅需负担约 167亿和 948亿元左右,低于 2010年 783亿和1417亿的规模。
其他一级资本的引入为新型资本工具的使用预留了空间,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指导意见》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目前中国实质上并不存在其他一级资本,但该概念的引入, 为未来新型资本工具 (如优先股、 有条件可转换债券 (CoCos)等)的发行预留了空间,一旦此类新型资本工具成功发行,将有助于降低未来普通股融资压力。
拨贷比 2.5%整齐划一的要求不尽合理,如何进行差异化调整尚需明确。银监会认识到整齐划一的拨贷比要求并不科学, 因此在2.5%的基础上也提出“根据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和盈利能力, 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这赋予了监管机构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调整还尚需明确。我们模型中已经反映了拨贷比的监管要求,因此不会对盈利预测带来负面影响。
估值与建议:
目前 A股 2010年和 2011年市净率约为 1.91倍和 1.53倍,2010年和 2011年市盈率分别为 11.2倍和 8.8倍。A股银行首选组合为民生、农行、深发展、招行和华夏;H股银行首选组合为民生、建行和招行。
风险:房地产市场调整超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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